什麼是華沙和蒙特利爾公約?

為什麼這兩個文件對旅客很重要

許多國際旅客都聽說過華沙和蒙特利爾公約,但可能在填寫機票背面的聯繫信息之外沒有多少考慮。 作為航空史的重要組成部分,兩項公約都為世界各地的旅客提供了寶貴的保護。 無論旅客在哪裡飛行,他們的旅行幾乎總是受到這兩個重要公約的影響。

華沙公約最初於1929年生效,並已經過兩次修訂。 20多年後,“蒙特利爾公約”取代了“華沙公約”,為旅客提供額外的重要保護,管理航空公司的義務。 今天,包括整個歐盟在內的109個締約方已同意遵守“蒙特利爾公約”,為旅客提供旅行期間的統一保護。

這兩項公約在最壞的情況下如何為旅行者提供援助? 以下是每個旅行者需要了解的關於華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的關鍵歷史事實。

華沙公約

華沙公約於1929年首次簽署,為國際商用航空新興產業提供了第一套規則。 由於公約的規則於1955年在海牙和1975年在蒙特利爾進行了修訂,一些法院將原始公約視為與以下兩項修正案不同的實體。

最初設定的公約規定了幾項有保證的權利,所有旅行者今天都已經開始欣賞。 華沙公約為所有航空旅客頒發實體門票的標準,以及航空公司托運行李托運行李的權利,以便在旅客的最終目的地送達。

更重要的是,華沙公約(及其後的修正案)在最壞的情況下為旅行者設定了賠償。

華沙公約為航空公司在托運行李時的責任制定了基準。 對於“公約”的簽署國而言,在這些國家運營的航空公司應承擔每公斤丟失或損毀的17公斤被檢查行李的特別提款權(SDR)的責任。 這將在蒙特利爾稍後進行修訂,增加每公斤20美元的托運行李丟失或損毀的費用,這些托運行李在1975年的修正案中沒有簽署。 為了收到華沙公約所保證的款項,必須在損失發生後兩年內提出索賠。

此外,華沙公約還制定了航空事故造成旅客遭受人身傷害的標準。 乘坐共同航空公司航班時受傷或遇難的乘客最多可獲得16,600特別提款權,可兌換成當地貨幣。

蒙特利爾公約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取代並進一步澄清了華沙公約為旅行者提供的保護。 截至2015年1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108名成員簽署了“蒙特利爾公約”,佔聯合國組織成員數量的一半以上。

根據“蒙特利爾公約”,根據法律,旅行者獲得額外保護,同時將某些權利擴大到航空公司。 在已簽署“蒙特利爾公約”的國家運營的航空公司有義務承擔責任保險,並對乘坐航空公司時乘客產生的損失負責。 在109個成員國運營的共同運營商有義務在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下承擔至少1131特別提款權損害賠償。 雖然旅客可以在法庭上尋求更多賠償,但如果航空公司可以證明損失不是由航空公司直接造成的,航空公司可以抵消這些損失。

此外,“蒙特利爾公約”還根據個別物件對丟失或摧毀的行李設定了賠償。 如果行李丟失或以其他方式銷毀,旅客最多可獲得1,131特別提款權。

此外,由於行李放置不當,航空公司必須向旅客支付費用。

旅遊保險如何受到公約的影響

雖然“蒙特利爾公約”提供了有保障的保護,但許多條款並未取代旅行保險。 旅行者可能希望旅行保險可以提供的許多額外保護。

例如,許多旅行保險政策在乘坐共同航空公司旅行時提供意外死亡和肢解津貼。 如果旅行者在航空公司飛行時喪失生命或肢體,那麼意外死亡和肢解保證支付達到政策限制。

此外,雖然托運行李受損或丟失受到保護,但行李有時比最大規定更有價值。 如果行李暫時延誤或完全丟失,大多數旅行保險政策還帶有行李損失賠償金。 丟失行李的旅客只要行李不見了,就可以獲得每日賠償。

通過了解華沙和蒙特利爾公約的重要性,旅行者可以了解他們在旅行時有權享有的權利。 這樣,旅行者可以做出更好的決定,並在旅行出錯時享有更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