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夕法尼亞州死刑

PA中死刑的歷史與統計

在賓夕法尼亞州作為懲罰形式的執行可以追溯到第一批殖民者在17世紀末抵達的時候。 當時,公開懸掛是對各種犯罪的死刑,包括盜竊和搶劫,盜版,強姦和肛交(當時在賓夕法尼亞州,“肛交”是指與動物發生性行為)。

1793年,賓夕法尼亞州總檢察長威廉·布拉德福德發表了“在賓夕法尼亞州調查死刑是多麼必要的問題”。 其中,他堅決要求保留死刑,但承認在防止某些罪行方面毫無用處。

事實上,他說死刑使得定罪更難獲得,因為在賓夕法尼亞州(和其他所有州),死刑是強制性的,因此陪審團通常不會因為這一事實而作出有罪判決。 作為回應,賓夕法尼亞州立法機關在1794年廢除了除一級謀殺以外的所有罪行的死刑,第一次謀殺被分解為“學位”。

眾所周知,公共場所很快就會變成詭異的景觀,並於1834年成為聯盟中第一個取消這些公開場合的州。 在接下來的八十年中,每個縣都在縣監獄的圍牆內實施了自己的“私人帷幔”。

賓夕法尼亞州的電椅執行
1913年,當電椅取代絞刑架時,執行死刑成為國家的責任。 在中央縣羅克維爾的國家懲教所豎立的電椅被戲稱為“老煙鬼”。 雖然電刑法的死刑是在1913年通過立法批准的,但直到1915年,主席和機構都沒有準備好入住。

1915年,蒙哥馬利縣一名被定罪的兇手約翰·塔拉普是第一個在椅子上被處決的人。 1962年4月2日,蒙哥馬利縣另一名定罪兇手埃爾莫李史密斯是包括兩名女性在內的350人中最後一人死於賓夕法尼亞州的電椅。

賓夕法尼亞州致命注射
1990年11月29日,州長

羅伯特·P·凱西簽署了立法,將賓夕法尼亞州的執行方法從觸電致死轉變為致命的注射,並於1995年5月2日成為第一個在賓夕法尼亞州致命注射的人。 電椅轉交給賓夕法尼亞歷史和博物館委員會。

賓夕法尼亞州的死刑法規
1972年,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在英聯邦訴布拉德利案中裁定死刑違憲,優先於美國早期最高法院在Furman訴喬治亞案中的裁決。 當時,賓夕法尼亞州監獄系統中大約有二十幾起死亡案件。 所有人都被從死囚牢中刪除並被判處死刑。 1974年,法律復活了一段時間,然後PA最高法院在1977年12月的一項決定中再次宣布該法違憲。 州立法機關迅速起草了一個新的版本,1978年9月生效,對沙普州長的否決權。 最近幾次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呼籲維持了今天仍在實行的死刑法。

死刑適用於賓夕法尼亞州的情況如何?
死刑可能只適用於賓夕法尼亞州,如果被告被判犯有一級謀殺罪。

為考慮加重和減輕情節舉行了單獨的聽證會。 如果發現法律中列舉的十種加重情節中至少有一種情況存在,並且八種減輕因素中沒有一種存在,則判決必定是死刑。

下一步是法官正式判決。 通常情況下,由於審理和審議審判後的動議,判決判決和正式判決之間存在延誤。 國家最高法院對案件進行自動審查,然後進行判決。 法院可以維持判決或騰空判處無期徒刑。

如果最高法院確認了這一判決,案件將交由總督辦公室審查,並由適當的法律顧問進行審查,最終由總督親自審查。 只有總督可以設定執行日期,這是通過簽署稱為總督授權書的文件完成的。

根據法律規定,所有處決均由Rockview州懲教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