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汀的煙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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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汀市煙花條例

根據城市法令,在奧斯汀市範圍內持有煙花是違法 。 此外,煙花的使用和/或銷售在城市範圍內和市區範圍內5000英尺內禁止。 這包括分類為奧斯汀境外管轄權(ETJ)的附加區域。

在奧斯汀使用煙花可能導致超過500美元的罰款,並且由於使用而造成的任何傷害或財產損失都可能導致刑事指控。 要舉報違規行為,請致電311。

該條例的例外情況

奧斯汀煙花法令的例外是基於美國交通部創建的定義。 不屬於普通煙花的物品在奧斯汀市範圍內允許使用。

在城市中可以使用的煙花包括蛇/螢火蟲,煙霧裝置,煙火和噪音製造者(例如pop,,笛鯛和特技火柴)。

特拉維斯縣政策

過去,想要燃放煙花的奧斯汀人有時會前往特拉維斯縣的未組成區域購買和使用他們在城市範圍內無法使用的物品。

然而,由於得克薩斯州的嚴重干旱和野火的可能性,特拉維斯縣在該縣大部分地區實施了禁令。

查看特拉維斯縣網站上關於燒傷禁令的最新情況。

該聲明由縣法官薩姆比斯科簽署,允許該縣禁止在特拉維斯縣使用和銷售菸花爆竹。 那些被判定犯有違反命令的人可能被控以C級輕罪並面臨高達500美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