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裸體法律:州和聯邦法律,州立公園政策

如果你想享受加利福尼亞的服裝選擇海灘之一,你需要知道有關的法律,然後再去。 這是一個複雜的情況,法律取決於你去哪裡。

您可以通過轉而 選擇加利福尼亞 的私人擁有的 服裝度假勝地 來避免法律上的麻煩。

加州聯邦土地上的裸露

沒有聯邦法律禁止裸露,但這也不是一個有保證的權利。

這意味著州,縣和地方法律可以優先。

聯邦土地包括位於金門國家遊樂區的舊金山Point Reyes National Seashore和海灘。

加利福尼亞州裸體法

該法適用於加州任何地方的公共場所。 1972年的一個加利福尼亞法庭判決,僅僅是沙灘裸露並不是不雅暴露。 但是,不同的地方有嚴格的反裸露法(特別是聖巴巴拉和洛杉磯縣)。 在這些地方,沙灘裸露會給你一個引用和一個罰款,沒有任何問題要求。

對於有服裝選擇性海灘的其他縣,法律總結在縣海灘指南中, 您可以通過該指數訪問該指南。

加州法典第314-318.6條(截至6/2016)說:

任何人如果故意猥褻,或者:1.將他的人或其私人部分暴露在任何公共場所或任何其他人因此而冒犯或惹惱他人的地方;或2.採購,或協助任何人揭露自己或參加任何模特藝術家展覽,或自行舉辦任何其他展覽以供公眾觀看,或任何數量的人物的觀點如冒犯體面,或適應激發或思想或行為,犯有輕罪。“

它繼續說:

“任何違反本條第1款的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車輛的第635節規定的有人居住的房屋或拖車教練或任何其他建築物的有人居住的部分後,可在該州處以監禁監獄或縣監獄不超過一年。

根據本節第1分節的規定進行的第二次和隨後的每次定罪,或在根據第288條進行的先前定罪後,本節第1分節首次定罪後,如此定罪的每個人均犯有重罪,並可處以監禁狀態監獄。”

加利福尼亞州立公園裸露規則

加利福尼亞州的許多海灘都在州立公園。 這些政策的執行情況因地區而異,更有可能是穿著遊客向公園護林員投訴的地方。

“加利福尼亞州行政法典”第14條第4322款關於國家公園中的裸露內容的第4322條規定:“ 任何人在任何單位內都不得裸露,除非該部門為此目的而設立的授權區域。在脫去衣服的狀態下露出任何女性人的任何人的恥骨或肛門部位或生殖器的任何部分或任何人的乳房的任何部分或位於其乳暈下方的乳房的任何部分。

所有部分均為輕罪,最高可處90天監禁和/或罰款1,000美元。“

該法規允許留出特定的服裝可選區域,但公園部門沒有利用這一點。 相反,國家公園巡遊者根據一項名為“Cahill”政策的政策運營了多年,該政策以一位前公園董事的名字命名:

“該部門的政策規定,國家公園系統內的裸體日光浴條例的執行只能在私人公民的投訴下進行。

只有在企圖自願遵守規定之後,才能進行引用或逮捕。“

但是,當卡希爾政策寫成時,公眾對裸體的立場比現在更加自由。 你可以在Bay Area Naturists網站上找到更多關於它的細節。

最有可能提出投訴的人也是最不可能去國家沙灘的偏遠地區努力的地方,因此這些地區已成為可選服裝。 如果你留在這些地方,你不會感到困擾。 如果遊俠出現並要求你穿上你的衣服,不要爭辯。 遵守並保持一天的其餘時間避免引用。 如果你從單純的日光浴過渡到其他活動,你可以(也可能會)根據上面引用的加利福尼亞刑法第314條進行起訴。

任何被定罪的人都將作為性犯罪者進行終身註冊。